Q: 律師您好:
本人退伍後應徵某家房仲公司業務幹部職缺,錄取經職訓後正式上班,公司要求簽訂在職同仁保證書,並需2人作保人,請問是否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我應該簽訂嗎?
以下為保證書主要條款內容:立約人需遵守規章謹慎服務,倘有違反貴公司規章、虧欠款項、遺失經營物品或發生其他弊情,致貴公司利益受損害者,保證人願與被保人負連帶責任,並立即清償所有保證事項所發生之損害,茲特例條款如下:
一、保證人對被保人於公司雇佣期間內,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貴公司受損害,保證人願依照貴公司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二、被保人在職期間內,只要其擔任工作重要性不超過現職,人和人士遷調或職務變更,均不影響本保證書之效力。
三、保證人於本保證書之簽章,不論作廢或職務變更,除逕向貴公司辦竣更換手續外,原簽章仍屬有效。
四、貴公司認有工換保證人之必要者,得隨時通知被保證人另覓保證人。
五、本保證書自簽署日起有效期間三年,保證期間除因法定事由外,保證人不得提前終止。
六、保證人對於期限屆滿或終止或依第四款辦理退保以前,被保證人之於貴公司所生之損害賠償仍負保證責任。
請問大律師,我有必要簽這種保證書嗎?
A:
這樣的保證書在民法的規定中屬於「人事保證」,人事保證對於保證人是非常不利的,但對於您本身仍是依照法律上既有的規定和您與僱主所簽定的勞動契約來加以負責,用不到這裡的規定。
至於,對於保證書是否一定要簽,是不一定的。面對任何的契約,雙方都有權利去決定是否受要接受,所以您如果覺得這樣的契約不合理,就不要簽,否則就會受到契約的拘束(您公司擬的保證契約是合法的)。但是,對於您簽約與否會不會影響到公司是否僱用您,或公司對您態度的問題…,則要看您如何跟公司談判。雖然面對資方,勞工很難對抗,但在求職和徵召人才之間,您要記住雙方地位是平等的,您永遠都有選擇和談判的權利,在簽約之前,考慮清楚,再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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