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本人在民國88年9月投資投某證券投顧公司當股東
在民國89年10月登記為負責人一直到91年2月
(因本人出資最多才登記為負責人)
正式去職有台北市工商登記資料可查
但本人從88年9月投資一直到91年2月
包含為負責人的這段時間並未去經營這家公司(人事、行政、稅務)
我只管錢用去哪裡
而實際運作的是在88年一直到91年2月該公司的總經理
但去年95年有一人去法院控造我用他人頭報稅
因扣繳憑單上是90年6月-12月在我為負責人那段時間
故請教 律師,偽造文書之認定為何?
1、人事、行政、稅務是總經理在運作的,而我不知情跟申報內容
2、90年度的財簽、稅簽不是由我申報的,因我在91年2月正式去職負責人,因此90年度的財簽、稅簽都是由下一任負責人申報的,有合約可証明
3、請教這偽造文書我要負責嗎?目前由他字案改為偵字案例為被告
4、因原告目前帳戶被假扣押,檢察官要我先和解我也願意,但這個案子是公訴罪不會因和解而消失,可是因我有前科所以我沒辦法緩起訴請問我該如何為自已辯護呢?
5、到目前為止開過二次庭了,但檢察官因為我有前科就認定是我犯的一點,也不 給我說的時間
謝謝您的回覆,感激不盡
A:
您好,
1、您不知情,但您是負責人,您覺得你是否有防止的義務?
2、要看證據而定。
3、是否成立偽造文書,要視證據而定。通常他字改偵字,有時表示證據比較多,但有時表示檢察官準備結案了,有可能是起訴,也有可能是不起訴,因為有告訴人的案件,一定要改偵字案件來作個處分。
4、你應該想辦法讓檢察官相信這是總經理的個人行為。
5、你應該考慮委請辯護人幫你提出答辯或用書狀寫明你的答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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