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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內容


AOOO 發問於 2022-11-29 | 高雄 | 製造業

Q: 請教一下,滿一年以上,新工作到職日是2023/2/1,不曉得到時候的辭職信,寫成以下內容是否妥當!謝謝!

Dear 主管們,

很榮幸地成為公司的一員,這一年半的時間,承蒙各位長官與同仁的指導與信任,至深感謝。
因個人職涯規劃,本人已於今日(1月10日)向經理當面提出辭呈,請准予於1月31日(二)辭去現職。在此期間仍會盡心力做好本分,並會辦妥業務交接及離職手續。
再次向各位長官表達栽培本人之感激,謝謝您們的厚愛,讓我能得以有這麼寶貴的工作經驗。
祝各位身體健康,事業順心。並祝公司事業蓬勃發展,業績蒸蒸日上。
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又依行政院勞委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 6578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於今日( 2023/1/10 (二) )提出離職告知,預告期間至2023/1/30 (一)屆滿,2023/1/31(二)為離職日期。

辭職人: 謹呈
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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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工欲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性質上係形成權之行為,無待雇主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但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八)台勞資(二)00843809號函)。

二、本題勞工如為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任職1年半,已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勞工欲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雇主。本題勞工遵守上開勞動基準法關於預告期間之規定,則勞工如係於112年1月10日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則112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30日期間為20日預告期間,且縱使112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30日期間適逢各種假期,均包括在預告期間內。是以,本題勞工離職日期應112年1月31日。

三、本題勞工所擬辭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 第1項第2款規定關於預告期間之規定。再者,勞工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其終止契約之效力於預告期滿時發生,在預告期滿前,勞動契約尚屬存在,雙方仍應繼續原有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故,本題勞工所辭呈載「個人職涯規劃,本人已於今日(1月10日)向經理當面提出辭呈,請准予於1月31日(二)辭去現職。在此期間仍會盡心力做好本分,並會辦妥業務交接及離職手續。」等語,亦屬正確,亦即在預告期滿前,勞動契約尚屬存在,勞雇雙方仍應依誠信原則履約。只是勞工欲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性質上係形成權之行為,無待雇主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

四、末就,勞工係以辭呈書面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性質上為非對話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雇主)時,發生效力。是故,勞工應於112年1月10日將辭呈之通知到達雇主,始生效力。

五、綜上,本題勞工所擬辭呈內容均可,尚無違法情形。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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