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民法第123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 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 17280 元者即為 72 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工資調升至 95 元而當然變動。」
依您所述,公司會扣您900元應是以每個月30天去做計算基準,應採用30天或31天(即當月實際曆日數)當作計算基準,應視您與貴司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而定,惟不論採用哪一天數當作基準,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意即如果要按各月不同天數計算,那麼加班費和請假,都要用同樣的規則計算。
謝謝您的提問!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