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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退休前特休假休滿或比例休

退休前特休假休滿或比例休


林OO 發問於 2022-11-18 | 高雄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於102年2月1日入職,預計明年1月24日退休,不知道特休天數是按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算的有15.9天可休,還是雇主按比例只給予一部份特休假天數?之前參考過其他問題,有兩派說法一可是可全休另一則是按比例,有點搞不清楚,再麻煩您們了謝謝!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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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本題勞工於102年2月1日到職,假設勞工於112年1月24日退休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勞工年資於「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系統」(網址: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關於112年度之特別休假為15.9日,足見本題勞工關於特別休假係約定採「曆年制」。而關於勞工於112年度之特別休假為15.9日,係因勞工於102年2月1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1年2月1日滿9年,應給予15日特特別休假,惟因勞雇約定雙方採曆年制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故勞工得於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間行使特別休假13.7日;剩餘1.3日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行使。而假如勞工於112年度全年在職,勞工於112年2月1日時滿10年應給予特別休假16日,因勞雇約定雙方採曆年制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則勞工於112年2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得行使特別休假14.6日,加計上述勞工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2月1日行使行1.3日,共計15.9日(計算式:1.3日+14.6日=15.9日)。

三、惟本題勞工預計於112年1月24日退休終止勞動契約,於年度中離職,因勞工「離職月日」為(112年)1月24日是在「到職月日」為2月1日之「前」,故本題勞工特別休假之法定日數應僅為前段之1.3日(112年1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而無後段之14.6日(112年2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四、是故,勞工於111年1月1日取得15.9日休假日數係為多於法定日數,假如勞工於離職退休前已休畢14.6日,雇主如擬追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14.6日之工資等,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並報事業單位所地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核備;或由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勞工有未達核假要件即離職考,應返還已預先休畢日數14.6日工資。否則,如勞工返還扣除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勞工仍有爭議、爭執,則雇主尚不得逕自扣發薪資,仍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參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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