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頂讓,如只是股權轉讓,但公司統編都一樣,表示公司仍持續存在,後來的股東還是要對原來公司的債務負責。如不只股權轉讓,公司名稱統編都變不同,仍原公司要辦停業或解散,新公司並不需對原公司債務負責。
但如在已知即將受到強制執行之際惡意脫產,民事上對方可以對此脫產加以爭執,刑事上可主張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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