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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移工於上班時間未請假

公司移工於上班時間未請假


陳OO 發問於 2022-11-11 | 桃園 | 製造業

Q: 公司移工於上班時間未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場所至公司外面去採買私人物品,是否算曠職?是否可擬予退職?是否合乎法令?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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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本國雇主聘僱外國籍移工,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故不分本國籍勞工或外國籍移工,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外國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本題雇主(公司)所聘僱之外國籍移工,雇主能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事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先視所聘僱之外國籍移工有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如所聘僱之外國籍移工屬廠工、機構式看護工等,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反之,如屬外國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外國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曠職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如本題雇主所聘僱之外國籍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指「曠工」係指於應工作日未出勤,且未有不提出勞務之正當理由。而本題而移工擅自離開工作場所至公司外面去採買私人物品等情,可見移工有於工作日出勤,僅係於工作日有一段時間從事私事,原則上當不構成曠工。再者,勞工如有曠工情事,但曠工需達到一定程度,亦即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係要求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始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是故,本題移工擅自離開工作場所至公司外面去採買私人物品而未工作之情形,尚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尚不得僅以此為由,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移工。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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