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1.如欲討論相關違約、解除契約之問題,仍宜視契約中有何特別約定,貴公司亦得依據契約約定內容主張權利,先予說明。
2.假設貴公司與對方沒有於契約中約定履行媒體行銷義務之期限,則建議貴公司宜寄發存證信函,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催告對方應履行義務,若對方仍不履行,則陷於給付遲延。
貴公司之後另外亦得請求因給付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1條參照)
而如遲延後之媒體行銷,對於貴公司已無益,則之後貴公司得拒絕對方履行媒體行銷義務,改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2條參照)
另,貴公司於對方陷於給付遲延時,貴公司得另寄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對方,如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媒體行銷義務時,貴公司得解除其契約,雙方應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對方亦應返還所收取之金錢。(民法第254條、第259條參照)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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