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小型財團法人養護中心。因被公司資遣,勞資會議協調破局,目前正在進行「回復僱傭關係」訴訟。公司拒給出勤紀錄,向勞工科檢舉後,公司也被開罰,我也發現公司寄來的出勤紀錄造假。公司出勤打卡紀錄是員工看不到,雖然我沒有正確版的資料,但因公司竄改紀錄手法拙劣,有的一天內有兩次早上上班打卡紀錄,且時間點還是在凌晨,非我上班時間;以及和公司人事對話內容,證明當下明明在加班,打卡紀錄卻顯示已經下班。正在進行的勞動訴訟有要求給付加班費,但我希望除了加班費外,公司也該得到應有的懲處、維護勞動權益
1. 請問我提出刑事訴訟前,需要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嗎?(請公司提供正確的出勤紀錄、給付正確的加班費)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
與您說明,您於公司之出缺勤紀錄應屬刑法上之私文書,倘有公司員工冒簽您的名字,並偽造您的出勤紀錄,使您的出勤狀況乍看之下符合勞基法,又或為躲避給付加班費等相關費用,有損您的權益,則依上開刑法規定,該偽簽、偽造文書之公司員工、負責人,依法應成立偽造署押罪及偽造私文書罪。另建議您提出刑事訴訟前得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予公司,請求公司提供正確的出缺勤紀錄資料、給付正確的加班費等,一方面可保存證據,一方面如公司願與您協商亦可先行調、和解,以免去未來長時間之訟累。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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