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原本是正職員工於95/3/1到職,一直到111/12/1轉為兼職員工,若12月1月2月每月工時都是40小時,這樣當112/3/1特休該如何計算
呢?
A:
您好:
一、按,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陸、勞動條件基準」關於「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規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二、本題關於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時數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題勞工於95年3月1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2年2月28日,已繼續工作17年,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計算,勞工關於111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工作期間,共計有17日特別休假(換算為136小時特別休假),如採週年制,則特別休假可行使之期間為112年3月1日至113年2月28日。
(二)、惟因本題勞工原為全部工時勞工(正職員工),於111年12月1日轉為部分工時勞工,則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參照上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規定:「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亦即,全部工時勞工自111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自111年3月份計有23日工作日(184小時,計算式:23日×8小時=184小時)、111年4月份計有19日工作日(152小時,計算式:19日×8小時=152小時),以此類推,則111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2,008小時。而本題勞工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為全部工時勞工,工常工作時間共計有1,544小時,但於111年12月份整月工時為40小時、112年1月份整月工時為40小時及112年2月份整月工時為40小時,則本題勞工111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工作時間共計1,664小時(計算式:1,544小時+40小時+40小時+40小時=1,664小時)。則本題勞工自112年3月1日可行使之特別休假應以1,664小時/2,008小時之比例計算,即8小時×17日×1,664小時/2,008小時,共計112.7小時。但為計算方便及避免損及勞工權益,勞雇雙方可約定小數點進位以整數計算,小數點進位以113小時計算本題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及時數為宜。
(三)、綜上,關於本題勞工於112年3月1日特別休假,共計14日又1小時,共計113小時。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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