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沒有薪資條亦沒轉帳證明。薪水都是直接領現金。要怎麼證明僱傭關係。還有我在公司的第一個月和第二個月公司都沒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額外補貼。理由是忘記了。這樣是可以的嗎?另外還有加班。公司常常要我們加班不管節假日。加班超三小時還要給他扣一小時吃飯時間 這合法嗎?
A:
您好:
一、有關雇主沒有給薪資條、無轉帳證明,工資均是領現金,應如何證明僱傭關係: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及第30條第5項強制雇主應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綠」,並應依法保存5年。
(二)、「勞工名卡」: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應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三)、「工資清冊」: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四)、「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五)、而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雇關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係最低標準,雇主自應上開規定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此均可證明勞雇間存有勞動契約關係。如雇主未依上開規定備置「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雇主未備置「勞工名卡」,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第第3項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六)、再者,勞雇間有無勞動契約關係,有無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等,亦可從實際個案事實探求,例如勞工相關工作經手之文件、有無相關工作成果,有無同事親自見聞勞工有受雇主指揮監督勞工服勞務之事實,亦可證明。
二、關於雇主是否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一)、勞工保險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亦即,本題勞工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始為強制加保對象;如係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則屬自願加保。又如屬強制加保,雇主卻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二)、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亦即,雇主應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受僱者(勞工),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如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勞工於延長工時(加班)或平常工作時間,如係勞工吃飯休息時間,應否給付工資或加班費,說明如下: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4月23日(86)台勞動三字第015845號書函:「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二)、勞工吃飯1小時間,因勞工不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參照上開函釋,不屬工作時間,而屬休息時間。是故,勞工於吃飯1小時之休息時間,又或者是勞工於中午午休1小時等,因不屬工作時間,自不能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加班費。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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