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一家私人補習班當工讀生,時薪168元,每周上两天班,上班時間4-5小時,一周總工時未達40小時。
若適逢學生段考週則會被雇主要求假日出班8小時。
1.請問工讀生在周六上班,薪水能依照勞基法中「休息日加班」的規定算加班費嗎?
2.在國慶日當天出班,能以雙倍時薪算工資嗎?
A:
您好:
一、本題補習班僱用之工讀生之工作時間較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而屬部分工時勞工。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部分工時勞工應有休息日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班費。亦即,本題工讀生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舉例而言,本題補習班工讀生,時薪168元,雖一週內僅出勤至多5小時,每週上2天班,出勤至多10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惟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發給加班費。例如,補習班僱用之工讀生於休息日出勤工作3小時,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168元×4/3×小時+168元×5/3×1小時=728元)。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倘,雇主徵得部分工時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例如於國慶日、中秋節、端午節出勤工作,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舉例而言,本題補習班工讀生,時薪168元,於國定假日(國慶日)出勤工作5小時,則應發給1,680元(168元×2倍×5小時=1,680元)。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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