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有限公司負責人,而現在公司欠貨款百萬及其他債務,公司資產無力負擔,而我只是掛名負責人無實權,若要申請公司破產,是否會影響到我,而導致我原來工作薪水被扣,3-5年不能出國,信用不好;及不允許當其他家公司的股東、董事等。
那若將那些債務還清是否會解除那些限制
還是一樣有規定多久才能解除限制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有限公司股東賠償責任範圍:
依照公司法第99條規定:「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是以,原則上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擔,並不會涉及個人資產部分。
至於限制部分:
如有證券交易法第53條規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的情形,則確實會受到限制。
其餘部分並未有明文禁止規定,但實質上是否有所影響,仍需視實際情況評估。
如股東或公司另有考量,尚須進一步檢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方能提供更完善的回覆,為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連絡電話:02-2751-5156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