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主管津貼是否算在本薪裡面?無薪假扣得到主管津貼嗎?加班薪水,無薪假可以扣?無薪假只能拿政府規定最低薪資嗎?
A:
您好: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即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33頁)。準此,雇主縱使得勞工之同意而實施無薪休假,薪資給付義務仍未受影響,至多減少至基本工資,不能謂全數免除雇主之薪資給付義務,以維持勞工之生活受有基本之保障。」
二、首先,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及減薪須有勞資雙方合意,雇主不得逕行變更,亦不得片面減少薪資之給付。再者,勞雇雙方縱然合意實施無薪假,惟假如無減薪之合意,雇主仍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而本題所詢問「主管津貼」,如「主管津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或者「主管津貼」在制度上屬勞務提供,通常可經常性取得之報酬,亦具有工資之性質。如「主管津貼」具有工資性質,在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及減薪均應經勞資雙方合意,以及減薪之比例,是否包含主管津貼等,雇主尚不可單方片面在未經合意下,逕自拒絕發給工資,雇主仍應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
三、假如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及減薪有經勞資雙方合意,惟參照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意旨及改制前勞動部函釋見解,均認為實施無薪假期間,對支領月薪者,雇主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四、如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應依法給付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若當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2字第0980130255號函)。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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