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我的公司資產問題,公司早先有買進貨品(汽車零件),未有購買發票,但有匯款證明,金額達18萬,但當時疏忽信任了當時生意上的同仁(以A代稱),而讓對方將貨品攜出放置於他家車行的店面做為展示(而我也知悉對方店家以B代稱),事後追問A貨品販售的進度如何,只聽A說沒販售出去,過了一段時間我進而追問了店家B貨品狀況如何,而店家B說商品已經賣出了(當時用LINE通話所以沒有錄音),而金錢也轉交到A手上,我聽後結果追問A但A不僅不承認,也故意消失。
而我已無法調閱當時A攜出商品的證明,就連店家B事後也改口供說自己不清楚,請我要討找A,事情到目前已六個月,一直不知道該怎麼挽救自己的權益,想請教律師遇到這樣的狀況該如處理呢?
A:
民法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就上述可先就公司合夥人名義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公司應得款項,若對方並無提出異議可逕行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名下財產,您們可先透過律師發函提示權利以及遲延損害賠償金額,至於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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