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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


劉OO 發問於 2022-11-01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預購網路商品,已付訂金
(預購時沒有標註付款期限)
期間有陸續付了兩次
然後預購商品想取消,賣家說訂金會吸收也不給退
請問是合法的嗎?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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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除非您所購買的商品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各款所規定之情況,而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得解除權,否則皆得於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七天內解除契約,且賣家須退還定金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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