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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切結書的條款真的沒問題嗎


陳OO 發問於 2022-10-29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由於字數限制
所以我把切結書
最後一段貼上來
這一段也是我覺得
最有疑問的一段
我簽的時候只有一份
三、違約處罰:
(一)甲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行為時,乙方
除得無須負擔任何條件以終止雙方聘僱關係外,同時甲方應負擔
賠償乙方或乙方之關係企業所受一切損害,並應依法負民、刑事責
任。
(二)如甲方違反本切結書所載事項時,倘若乙方公司或乙方之關係企業
遭致之損客可能無法具體計算或舉證;甲方同意若有違反本切結書
時,乙方可视情節輕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範圍內處罰
甲方(懲罰性違約金)。
四、人事保證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甲方另邀
保證人願就甲方在乙方公司任職期間因職務上之行為對乙方公司或乙方之
關係企業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連帶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保證期間自立
書人等簽立本保證書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即至民國
止,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任職時,應重新更換。
五、倘因本切結書而涉訴訟時,立書人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六、本切結書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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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經我初步判斷,此份契約應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勞動契約。契約乃當事人雙方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依照民法之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契約雙方應嚴守契約中約定事項,即所謂「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查,如當事人欲變更原契約之內容,自須依契約成立之方式即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始能發生變更之效果。就您提供之切結書內容,第三點違反合約條款情事部分,依法雇主確實得以終止契約,惟勞動契約之終止,於勞動基準法有特別規定,須符合依定之法定條件,依法院實務的看法,此為禁止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原則上應為無效,也就是不可由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其適用。所以切結書中說到得無條件終止,恐有斟酌餘地。第五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此約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於將來訴訟上主張有顯失公平情況,聲請移送其他管轄法院。至於其他的第三、四點部分,則須視個案具體情況逐一認定。以上,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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