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未滿三個月的工讀生
昨天向公司主管提出了離職
今天主管打電話說要上班
還說未到以曠職論處⋯
離職訊息主管有看 也有回
主管是說 離職的事 等他今天上班再處理
但勞基法規定是
工作未滿三個月提離職不需預告
有用通訊軟體告知主管就算離職了⋯
不需經過主管同意
所以我這樣不算曠職吧?
A:
您好:
一、按,勞動契約之終止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因此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對方(雇主或雇主代理人)時,即發生形成效力。但在勞動契約終止日屆至前,勞工仍有出勤義務雇主亦依約給付工資。又,假如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預告期間,雖不影響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但雇主因此受有損害,得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二、本題勞工(工讀生)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尚毋庸遵守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倘,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到達雇主或雇主代理人,即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勞工於此情形下,尚不構成曠職。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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