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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預購,到貨不取貨


林OO 發問於 2022-10-21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賣家,客人向我預購商品(飾品及袋子),到貨通知他後,他承諾一個月後結帳。

到約定日時,他又取消部分品項,我同意並且他也下訂單了。

商品抵達門市時,因未取件,我有一直聯繫他,他沒有任何回應,貨已退回我這。

由於整個過程中,他曾私下向其他人批評我的為人,因此我認為他有可能是蓄意預購並不取貨。

我有保留所有購買紀錄及對話,請問是否能成立民事呢?應該向哪個單位提起呢?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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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對方未遵期取貨付款,導致您受有相關損害。

然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除非您提供之商品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規定之「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否則消費者是有權得解除契約。

當然,如果消費者確實經您多次協商、通知、聯繫,嗣後置之不理不予取貨,造成您受有損失,仍得視具體情況,選擇依民法之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求償。

關此,雖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亦得向鄉鎮區公所、法院聲請調解,於訴訟外解決紛爭。
(法院之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區公所調解筆錄,亦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有強制執行效力之執行名義)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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