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對方未遵期取貨付款,導致您受有相關損害。
然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除非您提供之商品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規定之「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否則消費者是有權得解除契約。
當然,如果消費者確實經您多次協商、通知、聯繫,嗣後置之不理不予取貨,造成您受有損失,仍得視具體情況,選擇依民法之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求償。
關此,雖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亦得向鄉鎮區公所、法院聲請調解,於訴訟外解決紛爭。
(法院之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區公所調解筆錄,亦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有強制執行效力之執行名義)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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