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自營商家有懸掛圓形招牌向道路延伸60CM,蘇姓司機於8/3號駕駛全統物流公司車,擦撞到我的招牌後離開現場。
8/3報警拿到三聯單,和蘇姓司機電話確認負維修責任後報價維修4000元,並約定於9/10支付並簽立和解書
9/10號 蘇姓司機並未出現於9/11號致電到任職的全統物流要求處理,蘇姓司機再次答應會於10/10號付款,並發送簡訊為證,但10/10號當天再次爽約。
10/11致電到全統物流才發現此人已離職,全統物流認為與他無關,但事情發生當下他是在執行業務,公司應有連帶責任
嘗試提出調節,由於蘇行司機戶籍地在嘉義,而我在新竹,故想提出告訴。
問:使用損害賠償是否正確?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貴公司目前似乎亦未與貨運司機成立和解,受有損害。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得請求貨運司機與其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而因侵權行為之發生地為貴公司所在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貴公司應得在公司所在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然因本件金額較小,貴公司雖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亦得向鄉鎮區公所、法院聲請調解,於訴訟外解決紛爭。
(法院之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區公所調解筆錄,亦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有強制執行效力之執行名義)
而若貴公司能清楚釋明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提出單據為證,亦得視具體狀況,嘗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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