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與廠商簽訂合約中的付款條件未載明付款日遇假日是否遞延至第一個工作日付款,原則是遞延付款還是提前付款?
A:
一、您好,依您的問題,於民法第 122 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依您的情況「廠商簽訂合約中的付款條件未載明付款日遇假日是否遞延至第一個工作日付款」原則上為延後至休息日之次日付款。希望有幫助到您。
二、若您希望廠商提前付款,須於買賣合約中加註「如付款日遇休息日時,則提前一日給付價金。」方可令廠商提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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