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5年1月6日到職,預計112年2月5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應採周年制,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6年,特休日數為15天,請休期間自111年1月6日~112年1月5日,而您於112年1月5日時,會因工作年資滿7年,而取得新年度之特休日數15天,請休日期自112年1月6日~113年1月5日,在112年1月9日可以一次全數將特休假請休完畢,因特休假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不須雇主同意即生效力,雇主不得要求員工附記理由或提供證明。如果雇主限制請休,亦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另外,由於勞基法第38條給予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時取得三天特休之條文係於105年12月6日修正,106年1月1日施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您105年度滿半年時,該條文尚未修正,故您並未取得3天之特休,自然也就沒有請求使用3天特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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