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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您與店家有約定今年一二月到貨,店家未在約定的日期交貨,發生「給付不能」的問題。「有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因此,依照上述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原則上,您有權要求店家退還全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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