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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訂金收取


李OOOOO 發問於 2022-10-13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好,我在醫美院所諮詢雙眼皮,當時無給醫師評估並未消耗到所耗材,僅美諮詢師現場諮詢,諮詢後我提到需考慮是否要手術,諮詢師並要求5000元訂金,想說可以先付訂金,再思索是否需要施做,後來思考後覺得還不需要進行手續,且治療費用也偏高,欲索回當時付的5000,但諮詢師表示無法退訂金,只能換療程,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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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二、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三、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六、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各縣市衛生局皆可查到相關收費標準,基本上禁止預先收受醫療費用,也就是所謂的「訂金、保證金」等,違反則依醫療法第108條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視情況也有可能被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5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
此處預先收取之保證金,係指還沒有進行醫療行為就先行收取的費用,如果是關於一些醫療器材的費用,在收費標準中的費用,則不在禁止的範圍內。

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6號民事判決:「次按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次按民法第529條:「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及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契約既然成立,除非契約有約定或者有法律規定,否則一般是無法任意解除契約。但「醫療契約」並非民法所明文規定之契約類型,依前述實務判決及民法第529條規定,「醫療契約」是類似於委任契約的性質,醫療契約基本上是可以適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的規定。所以消費者就算已經簽約(不論是否分期付款),無論任何理由,皆可終止委任契約,但醫療院所若此時已有成本的支出,因為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的話,還是可以向消費者求償。

依您所述,倘若您有簽約,則民事上則可以契約終止為由,請求醫療院所返還事先收取的費用。倘若無簽約,但醫療院所不願意退費或者要求補繳款,可以透過衛生局或是消保會申訴的方式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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