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弟弟是公司負責人欠銀行錢但是營登移走了,
我在原地址辦新的營登會不會被弟弟銀行債務影響,爾後弟弟如果營登廢除他銀行債務會與我有關聯嗎?
A: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如係公司向銀行借款,債務人是公司,與其他人或其他公司無關。
至於於同一地點設立不同公司,因為是不同公司,主體不同,是不需要負擔之前登記公司之債務。惟因為在同一地址,應該會有原本公司之很多文件,因為原本公司已經搬走,提醒要將寄給原本公司之文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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