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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被解雇員工不合理的要求如何處理?

被解雇員工不合理的要求如何處理?


許OO 發問於 2007-01-15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96/1/13公司資訊展,我是工讀生A
當天員工A和B因為12月份薪水未領到
因此來公司要薪水,態度惡劣
還對公司老闆罵三字經加上最近工作表現很差
老闆當下決定解雇他們
要求他們下星期一(1/15)再領薪水,連同1月份的一起
但是今天員工A和B到公司時要求資遣費還有雙倍加班費要
雖然我是一個旁觀者,但是覺得很不合理
工作表現不好的員工還說不給要到勞工局申訴
他們說因為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
難道公司這邊要自認倒楣接受這種不合理的要求嗎?
有沒有什麼規定是保障資方的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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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您來信所問之情形,應是雇主遲延給付工資在先,所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即在雇主有遲付薪水情形時,員工A、B自得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但若員工A、B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即對雇主當眾怒罵三字經,則依照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雇主亦得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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