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與外國公司供應合約要求修改為雙方若有爭議需至對方法院起訴並適用對方法院法律作為準據法,但對方不願意修改,一定要專屬管轄和該國法作為準據法,並一直追問CISG方面的問題,這與專屬管轄、準據法有何關聯?該如何處理?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對方公司似乎對於爭議解決之管轄地、準據法之適用非常堅持。
關此,謹建議請貴公司審慎評估合作上之風險,並利用貴公司於合作上之優勢洽談,盡可能將爭議解決之管轄地、準據法選擇於我國,避免未來「於契約履行、解釋上無所適從(無論是適用外國法或CISG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爭議解決之成本增加(前往外國進行訴訟或仲裁、律師費用等)」、「因成本過高而無法解決契約爭議」等風險。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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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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