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第493條第1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第494條前段:「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第495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規定。
與您說明,您與廠商所成立之契約應為一承攬契約,為修繕頂樓漏水之工程工作,故倘若頂樓持續漏水即屬工程有瑕疵,依法您應得通知廠商再行修補,而廠商若未於您要求之期限內修繕完畢,您依法應得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已給付之款項,或請求減少本件工程報酬款項,況因本件持續漏水情況未改善導致漏水範圍擴大之情形可歸責於廠商,您亦得向廠商請求額外之損害賠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04-23726102)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