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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雇主執意要回公司親自領取


李OO 發問於 2022-10-08 | 臺中 | 水電燃氣業

Q: 本人於111/9/2上班,111/9/3離職
雇主說薪水要等結算下個月10號(遇假日遞延)
我離職後有傳匯款資料給雇主,直到今天111/10/08雇主傳訊說要111/10/11本人到公司親領(說薪資保留七天),本人因於別家公司任職不方便前往,跟雇主說能否匯款?
雇主說:沒時間喔,再次提醒請本人來領喔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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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二、次按,勞動部107 年 05 月 10 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26464號訴願決定書:「…至訴願人訴稱勞工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者,應於次月6日親自至公司領現,因勞工拖延,致無法給付云云。惟查,勞工○君及○君於106年6月19日離職,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訴願人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且訴願人給付工資之方式並非僅有發放現金一途,以轉帳匯款等方式,甚或提存於法院,均無不可,訴願人所稱,核無足採。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則原處分機關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於法並無違誤。」

三、本題勞工於111年9月2日到職,於111年9月3日離職,終止勞動契約。則關於勞工之工資,即依上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即111年9月3日即應結清給付予勞工,且發放給付工資之方式並非僅有發放現金一途,以轉帳匯款等方式,甚或提存於法院,均無不可。如雇主結清工資僅有赴公司領取現金一途,導致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立即結清勞工,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罰鍰,及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建議雇主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結清勞工之薪資,且雇主給付工資之方式並非僅有發放現金一途,以轉帳匯款等方式,甚或提存於法院,均無不可,以避免違法。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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