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社區管委會與廠商簽訂的契約中
1.廠商名稱與合約中騎縫章的廠商名稱不同,這樣合約有效嗎?
2.合約中廠商方簽訂人是業務代表,並非廠商負責人,這樣合約有效嗎?
A:
您好,
1.如廠商名稱與合約中騎縫章的廠商名稱不同,但最終簽名頁的廠商名稱如還是相同,而相關付款發票或收據也是相同,從往來過程的證據可以看出是同一廠商,合約還是應該對簽約廠商有效。
2.合約中廠商方簽訂人是業務代表,並非廠商負責人,如可以證明該合約是有被公司授權,應仍屬有效合約。但因為簽約時或之前取得證明常有困難,所以最好還是由公司負責人出面簽約較有保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您好,簡要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一、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契約不以簽署書面、具備一定形式(如蓋騎縫章)為必要,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內容(如當事人、標的、價金)合意,契約即成立生效。
二、蓋騎縫章用途在於,防止他人偽造、確保契約完整性(沒有被抽換)、頁數連續性(掉頁)。如果廠商確實有在簽約處蓋大小章,且管委會亦知悉騎縫章上廠商名稱不是真正的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當事人無疑義(認知相同),那麼該契約還是成立生效。
三、廠商之董事長、負責人有權代表廠商簽署契約,若廠商內部有授權業務代表對外簽署契約,則該業務代表亦得為廠商的授權簽約人。只不過,一般公司內部授權不為外人知悉,因此,如有疑慮,建議向廠商詢問該業務代表是否取得內部授權,並存證(書函、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以保障管委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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