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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韓國賣方價格標錯出貨後要求返還

韓國賣方價格標錯出貨後要求返還


丁OO 發問於 2022-10-06 | 臺南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謝謝您撥空給予專業協助,是這樣的:上月底於網購平台下單某韓國賣方台幣原價1000初頭打0.6折的飾品15件想當禮物,五天特賣活動結束賣方於韓國出貨後,卻說員工標價錯誤請我取貨付款後向平台申請退貨退款返還,現貨品已到台灣指定地點待取貨,請問我可以取貨付款後不還嗎?取貨付款後賣方是否有強制要求我返還的權利和方法?謝謝

國際貿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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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民法第 88 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標錯價,原則上業者應依照錯誤標價出貨,但實務上亦有認為,契約僅為要約之引誘,或者消費者為惡意,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則於此二種情況,業者無須出貨。
二、
1.依您的情況,賣方已出貨,應屬契約已成立,非僅屬要約之引誘之情形。且若照您所言,在特賣會中標明0.6折,應為一般社會大眾得以合理理解之範圍
2.又,涉外民事法第20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故,本件應適用我國民法,業者應依民法88條,自行承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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