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新竹市的甜點工作室,由於前陣子請了一個兼職媽媽來幫忙,上班狀況非常不好要資遣她時她跟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書」,因為第一次請人,沒有注意到需要幫她保就保等問題導致她無法申請失業補助。
後來她主動跟我提出協議薪資以時薪200元做計算(包含時薪、資遣費、不能申請失業補助的補償),我打算要跟她簽一個切結書來稍微對自己有一些保障,不知道下面這樣的內容是可以的嗎?
切結書
本人_____,與***公司解除勞資關係,並協商一致同意***公司用經濟補償的方式解除與本人的勞資關係所引起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及放棄向勞工主管機關行政檢舉。
本人同意***公司解除與本人的勞資關係支付的經濟補償,時薪薪資、資遣費、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以時薪$200元做計算,合計新台幣$12188元。
立書人:
年 月 日
另外也想詢問,這份切結書如果員工要翻拍留存是有風險的嗎? 謝謝您
A:
您好:
一、有關本題雇主因未為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以致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領失業給付,雇主就勞工受有損害,以及相關資遣費等,勞雇雙方達成和解,應注意勞動契約終止日期、和解金給付之金額、給付方式,以及雙方對於互相請求拋棄、保密條款之約定,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人_____,與***公司解除勞資關係」乙節,建議修正為「勞雇雙方訂立之勞動契約,雙方合意於○○年○○月○○日終止。」
(二)、有關「本人同意***公司解除與本人的勞資關係支付的經濟補償,時薪薪資、資遣費、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以時薪$200元做計算,合計新台幣$12188元。」乙節,建議修正為「雇主○○同意於○○年○○月○○日前給付勞方○○新????幣12,188元,由雇主匯入勞方指定之指定之帳戶(即戶名:○○○、○○商業銀行○○分行、帳號:○○○-○○○)。」
(三)、有關「:,並協商一致同意***公司用經濟補償的方式解除與本人的勞資關係所引起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及放棄向勞工主管機關行政檢舉。」乙節,建議修正為「勞雇雙方同意自和解成立之日起,因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損害賠償及勞雇雙方勞動關係所生之一切民刑事權及行政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險保護法等一切勞工權益)均拋棄,不得再向他造、他造二親等親屬、雇主○○所屬人員為任何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等其他機關為檢舉或告發。如已提出檢舉、告發或申訴,應於和解契約成立之日起3日內負責撤回。」、「勞雇雙方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和解書內容可視個案需求,加註相關保密條款及違約金條款,例如:「勞雇雙方同意就本件和解內容,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事後不得有不利他方之言詞或措舉。」、「雙方如有違反本和解契約所約定之事項,違反之一方應向他方給付○○元懲罰性違約金。」
(五)、有關「立書人: , 年 月 日」乙節,建議勞雇雙方均應簽名蓋章。
二、原則上,和解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均應各執乙份,不應使勞方只能翻拍留存而已。如勞工於簽訂和解契約後,仍然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或申訴,依上開和解契約內容,勞工負有撤回義務,且勞雇雙方如有違反和解契約所約定之事項,可能也要依約定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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