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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勞資合約

請問勞資合約


郭OO 發問於 2022-10-04 | 桃園 | 其他

Q: 請問如果8月多開始在診所上班,但公司直到9月1日才幫我們保勞健保,並告之9月起到11月是試用期,且告之我們必需由兼職開始做起,我們時薪170元,公司說8月的工作日前3天屬於職前訓練,所以前3天的薪水只給170的一半85元,另說若未做滿試用期3個月需返還職業訓練3天的金額給公司,並負擔甲乙雙方全額勞健保費用,讓我們簽訂合約並蓋私章,還有註明乙方不得為聘僱契約關係終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費用...請問簽訂不平等合約的我們,還能向勞工局檢舉嗎?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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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述回覆如下:
一、依勞基法規定,並無試用期之規定,工作期間之薪資仍須符合最低薪資之要求。
二、職前訓練部分,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意旨:「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
勞動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由他方給付報酬
之契約。換言之,受僱人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限內,有為雇主提供勞務之義務。倘該勞務之性
質,必須經特殊訓練及格後始能提供,僱用人為將來能由特定受僱人提供該當之勞務,方為職
前必要之訓練,則於訓練期間內受僱人既無提供勞務之可能性,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 ,即難
謂於職前訓練期間,雙方間已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從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之意旨可知,職
前訓練期間是否具有勞雇關係,須該期間受訓者已提供勞務,另仍須視工作性質是否具有特殊
性,倘若必須經過訓練後才能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時,則在完成訓練以前,勞方根本沒辦法工
作,資方即無給付薪資之必要。
三、如已簽署勞動合約,倘對於內容發生爭議,建議朝勞資爭議調解方式,解除紛端。
以上,祈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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