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如勞工為債務人,勞工之雇主接獲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在一定金額範圍內禁止雇主向勞工為清償,及命雇主將應給付勞工之薪資向執行法院支付,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
二、倘,嗣後勞工已清償對於債權人全部債務,如勞工係逕向或私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執行法院此時並不知悉債務人已清償完畢,則執行法院所發上開扣押命令,在未經執行法院撤銷前,並不當然失其效力。此時建議勞工(債務人)向執行法院陳報業已清償完畢之相關證明,再由執行法院承辦書記官聯繫債權人表示意見或請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如債權人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則執行法院依職權撤銷上開扣押命令。
三、如勞工(債務人)清償完畢,係雇主依上開扣押命令,將應給付勞工之薪資向執行法院支付,或因執行債務人其他財產,或勞工逕向法院清償提存,執行法院通常情況下知悉債務已清償完畢、強制執行債權人之債權業已全部獲償。但為謹慎起見,勞工(債務人)亦可以書狀陳報已清償完畢之事實及相關事證,並以電話聯絡執行法院承辦股別書記官、承辦人(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等公函應有聯絡電話、分機),俾利執行法院辦理結案事宜。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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