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公司本國勞工2名
一個年資(9個月)、另一個年資(未滿1個月)
進三個月因與雇主工作上有所磨擦
而導致員工常無故曠職,無法確定產品出廠日
因本公司所生產之產品有工期性
如無法在工期之內完成須付賠償金
近期雇主把手中的工程轉發包給其他廠商製作
而本工司員工因而放假
員工因此要求雇主付遣散費,他們不做了
請問:
因為是勞工無法配合,而導致雇主損失
逼不得已才將工程發包(因工期無法確定)
這樣也需要發遣散費嗎?
那雇主的損失怎麼禰補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所以如該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訂之情形,公司得在知悉有曠職情形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曠職員工資遣費。至於該兩名員工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部分,由於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訂之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故其等依法得向貴公司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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