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就上述你簽名行為可能涉犯偽造文書刑事犯罪車行則有強制罪以及偽造文書教唆等等犯罪問題,至於本件有無答辯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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