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下班時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對方說該員受雇於公司,下班屬於執行公務時間,因此對公司進行求償
請問 對方可以究責於公司嗎?
本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僱用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前提是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依你所述,本件係員工下班時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應非屬執行職務之情形,從而公司不需連帶負賠償責任,然而,須注意者,有實務見解認為往返工作與住家間也算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因此若係此情形,除公司內部有嚴格執行員工之監督,否則公司仍有可能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預約諮詢,謝謝!(事務所Line帳號:0422613283)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