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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獎金發放有異

公司獎金發放有異


王OO 發問於 2022-09-26 | 高雄 | 其他

Q: 您好:
本人於7月底離職,但公司尚有業績獎金未發放(每月都均有業績達成獎金),但因為發放時間都拖的比較久,於9/25收到一筆
獎金,但獎金部分跟以往來核對時卻差異很大,是否可以請前公司提供KPI,及未發放之獎金盡快發放呢?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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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工能否請求雇主發給「業績獎金」,以及提供關鍵績效指標(KPI)檢視勞工業績有無達標,應視「業績獎金」之性質是否屬於「工資」而定: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題如雇主每月發給勞工「業績獎金」,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而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參考上開函釋見解,應屬「工資」。而勞工於111年7月底離職,勞動契約終止,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而勞工為檢視其業績有無達成預的定目標,而有相關業績獎金之工資請求權存在,自得請求雇主提供關於勞工之關鍵績效指標(KPI)供勞工檢視。

(三)、又,如雇主發給「業績獎金」,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又不具有勞務的對價性,而係恩惠性、勉勵性給與,則非屬「工資」。在此種情形下雇主自可斟酌裁量給付方式,勞工尚難主張請求權。

(四)、本題雇主每月發給勞工之「業績獎金」,尚難單純以名稱為「業績獎金」即可判斷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應視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又,不論「業績獎金」性質上是否為「工資」,抑或恩惠性、勉勵性給與,如勞雇雙方對「業績獎金」性質有爭議,或係對於「業績獎金」發放之數額及何時發放等有爭議,建議可向所在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安排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協助勞雇雙方,並通知勞雇雙方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共同協商相關適當解決爭議之方案。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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