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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引用舊貼文侵害肖像權


林OO 發問於 2022-09-2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前公司經營FB,於本人工作期間曾公開當時參與公司業務之合照及本人姓名。但事隔多年前公司,再次引用舊FB貼文,宣傳以前曾推廣該業務,是否可以制止前公司繼續引用,因為外人會誤會本人仍在該公司工作。

肖像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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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合照內有您的肖像,涉及您的肖像權;fb舊貼文內容有您的姓名,涉及您的姓名權,上述權利皆為人格權,先予說明。

3.前公司未經您同意繼續使用含有您的肖像之照片、姓名之貼文,可能涉及肖像權及姓名權之侵害(但侵害認定依照社會通念判斷,並非謂有使用就一定侵害,特別是這只是「原有的貼文」重新引用),但無論如何,您可以嘗試先以上述架構通知前公司移除或適當遮蔽。

4.另補充,至於可否求償,若能證明受有損害,您得向前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如有侵害人格權情形情節重大情形(需進一步判斷),則可請求精神賠償。

5.再補充,由於網路貼文具時效性,也建議您先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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