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83年因公司經營不善避居大陸
83年的營所稅未申報,繳稅截止日約為84年5月
85年時國稅局自行計算稅額,並要求於85年10月前繳納
今發現國稅局於94年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移送台北地檢署(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於95年底發佈通緝
追訴時效12.5年
請問追訴時間應從84年5月起算或是從85年10月起算呢?
謝謝回覆
A:
追訴時效之起算依據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台端所詢個案,必需就具體案件所追訴之犯罪,依上開原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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