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三塊地三人合共出租土地,出租土地上地上建築物為承租人自建,出租人有建築物權狀(合約表明建築物不能被設定)
*其一土地因繼承關係,現為四人共有各1/4所有權,各有權狀,土地因有建築物所以繼承時未分割,繼承登記時建築物為5人共有
*其中一人土地拿去被設定借錢
問題/承租人以拿去設定為由已好幾個月不付租金,強調其他共有人須出面提出解決方案才肯付租金
否則也一併提告
請問/1提告的合理性?其他持分人也必須承擔被告?
2要其承租人付租金其他共持分人需要怎樣辦理?
3任由承租人以其理由,任由他無限期不付租金?
A: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您好
1.承租人以設定為由已好幾個月不付租金,於法無據,其他土地共有人可就積欠租金向其追討。
2.可以考慮透過民事訴訟取得強制執行效力,扣押承租人財產作為抵償。
3.有無訴訟空間仍要就土地資料進一步釐清,以免權益受損,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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