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於七月外包圖片與影音專案,總金額三個月五萬元,並約定簽約先付定金三萬元,於約定工作內容完成確認後,再支付尾款二萬元.
第一個月中旬,對方就多次藉口推延,除部分產出內容不佳,且依照合約期限,未能完整交付第一個月當交付之全部內容,經多次催促,仍無法完成.因此於八月初協議專案中止,由於對方是朋友介紹,公司善意同意以扣除部分交出的圖片以5000元計,要求對方返還 2萬5千元溢付定金後,終止本案.
對方同意後,並未按照協議返還溢付定金,依舊是多種藉口推延. 上週已告知如果仍繼續拖延不還,將停止協議方式,以法律方式進行後需處理.
請問
1. 我要如何進行後法律追討作業?是否先發存證信函,不果,再提法律訴訟!?
2. 存證信函要如何呈述?是否可以告知對方,原協議之僅返還 2萬5千元溢付定金後,終止本案的方式,因對方無法遵守,目前廢止,請對方於文到後三十日內歸還三萬元定金.
3. 如果還不行,我能以民法502, 503條, 以歸責於對方未能履約,要求損害賠償,並以249條,要求已退還定金二倍,總金額六萬元為訴訟要求嗎?並於存證信函內呈述嗎?!
4. 訴訟部分要準備或提出什麼的資料,處理程序要如何進行?
5. 如果訴訟完成,後續追討部分要如何進行?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述回覆:
1、 寄發存證信函並非於原告為爭訟前必要執行的程序,您可視您的需求考量是否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請求對方返還金額,
2、 存證信函的內容可以把任何你想將對方說的話以為表示,例如您要求終止契約等。存證信函的作用僅是日後雙方如有糾紛,可以由郵局就此將你向對方表示之內容作為證明爾。
3、 個案上是否能夠依民法第502、503條及第249條規定請求,需視雙方契約約定時,雙方對於履約期間即方式和定金給付性質做綜合判斷,您可將您的訴求先於存證信函內表示。
4、 提出證明雙方合作的契約及合作內容證明文件,及相關終止催告及違約事實證明事證等,您可委由律師代為處理。
5、 訴訟完成後,可以持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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