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一間美髮設計工作室,與房東已承租10年左右的店面、如今因房東在租約期滿後要漲價故我們告知房東不再續約。
卻出現以下糾紛:
1.房東反過來要求說:我們店裏面的裝潢都要打掉、恢復到原來租前的模樣。
2.十年前剛租的時候,我們都有詢問過房東是否可裝潢?房東同意了我們才進行裝潢的。
3.如今房東卻說他沒有同意裝潢、且說他以為是要住家用才同意裝潢,但我們一開始承租就是以店面來租,都經營那麼久了如果不同意又怎麼可能跟他租十年?而這十年後才說不同意!(明顯故意刁難)
4.由於十年前與他簽租約時,他也未在合約寫明,僅是口頭上的答應。所以連在合約上也未寫退租後要「恢復原狀」等要求,如今卻反咬我們要負責。
請問在法律上他這樣合理嗎?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比較好?是否就該負責?還是不用負責?再麻煩律師幫忙????謝謝您。
A:
請參考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及民法第455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因此,承租房屋進行店面裝潢時,一般應與房東協商好裝潢範圍和內容,尤其有涉及房屋內之重大變更者,例如隔間打通或變更原有格局等,應取得房東書面同意較佳,否則依上開條文,房東應可主張房客應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的費用,至於承租時間達10年並不當然表示有取得房東的同意裝潢。
然而,房東亦須舉證房屋原有的格局以請求回復原狀,否則此部分主張,在法律上仍未完全可支持。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04226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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