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您與賣家的契約已成立,若您不付款,則對方解除契約時得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又您所購買之商品為代購商品,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依實務見解,若賣家係於買家下單後始向海外訂購,則不適用消保法解除權,取得商品後亦無法任意解除契約,無七天鑑賞期。
建議您與賣家溝通後續如何處理,而非逕自不付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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