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詢問同一間醫院,原本在急診工作,院方要求支援其他單位,這種情況下,勞工是可以拒絕的嗎,且是因為身體因素無法勝任的話,已經和單位主管拒絕過兩次,卻因為院方高層表示多處單位缺人,而拒絕不支援請求,這是合理的嗎?
A:
您好:
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從而,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的調動五原則,本件若您的雇主於調動上有違反上開規定,於法您可以拒絕調動,若雇主仍然堅持要調動,您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預約諮詢,謝謝!(事務所Line帳號:04226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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