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未指名支票由第三人簽收保管,結果遺失,由第三人去派出所報警遺失,並註明支票號碼,發票人可否持報案單及保管條向銀行申請止付,因為不知道誰會拿去申請支付票款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及第19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規定。
得向銀行申請止付之主體為票據權利人,即票據執票人,而您為發票人並非票據權利人,因此無法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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