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司向A海空運輸公司索取報價並依報價單金額核算給我司客戶,同意金額後委託A公司安排貨物海運出口
A公司在報價單上未載明當地進口稅金,以致我司漏算費用給客戶,事後A公司主張於另一封email有提醒稅金問題,並且主張我司於出貨後有email回覆同意A公司代墊稅金;(報價單並未有雙方簽章)
我司因為增加的稅金需向客戶請求再付款,但客戶僅同意支付部分款項,我司將狀況告知A公司,同時反應因為報價單疏漏才導致我司漏算款項,所以僅能就客戶同意付款的金額安排給A公司,我司同意支付新台幣9萬,完整款項約新台幣13萬
A公司不同意我司做法,主張對我司提告求償,請問我司只能將完整款項安排給A公司嗎?有無其他建議?
A:
您好
進口稅金通常是由「進口地的買方」負擔(我國關稅法第6條也是一樣的規定),除非另有約定,船運公司、代理商的報價內容本來就只有自己的服務費。
因此應先釐清以下幾個問題:
1.詢問客戶當初與外國廠商接洽過程,有無特別約定進口稅由誰負擔?
2.查閱A運輸公司的相關文件,有無約定A公司應代墊進口稅金?
3.查閱與A公司的所有往來email,是否真的像A公司說的一樣,你們曾經email回覆同意A公司代墊稅金?
4.如果是,有無承諾A公司代墊稅金後,貴公司會負責補償A公司?
5.回覆email的職員是否有該權限自行同意A公司可代墊當地的進口稅?
進口稅金通常是由進口商負責繳納,但從您的問題中,目前就貨物到港後的通關納稅、email往來細節內容都不清楚,也不了解客戶與國外廠商的約定,因此僅能先提供上面幾個思考方向,建議先查閱相關文件了解詳情後,如有其他疑問可再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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