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變曠職

特休變曠職


佳O 發問於 2022-09-13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
已提前告訴雇主月底離職,扣除年假七天,最後一天上班日為9/21,雇主不同意休年假,並告知雇主有權不同意請年假,如公司不同意即屬曠職論,請問雇主此言行是否已違法呢?

請休假

瀏覽人數:1143

A:  希望以下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一、雇主對於勞工請假並無「准駁權」:
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次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從上開條文觀之,法律並未賦予雇主對於勞工提出之請假具有「准駁權」,僅得確認勞工請假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者,一旦事前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給假之權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雖無「准駁權」,雇主仍可制定請假流程作為勞工出缺席之依據:
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款之規定,雇主可針對勞工之考勤、請假等制定相關工作規則。
依前開規定,雇主若有針對勞工請假制定相關流程,勞工即應遵守。非謂雇主對於勞工之請假並無「准駁權」,勞工即可任意請假。實務見解亦有認,勞工請假應遵守相關規則完成請假,倘勞工請假未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是未完成請假程序而逕自放假,即屬未完成請假而構成曠職,「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三、依您題意所述,應是想詢問雇主不同意您提前請7日之特休,而以曠職論是否有違法之虞。原則上,仍須視您自開始工作當天至今年9月21日是否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二年未滿之特休條件。若有符合,雇主應不得拒絕之;另就特別休假若截至最後上班日而有未修之日數,依同條第四項前段之規定,縱雙方未約定特休日之休假日期,離職時雇主仍應按照未休之特休日數發給薪資。
四、綜合上述,雇主主張公司有權不同意勞工請假應屬無據,而應視勞工是否遵守公司所規定之請假規則及流程,倘勞工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勞工即可能構成曠職。
適用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款: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四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四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劉鈞豪律師 免費諮詢專線0422290050」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