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司法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2項)。」
法律只有限制在公司尚未設立登記完成的情況下,不能以公司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因此在尚未完成公司、商號登記前,以「自己」名義進行簽約,法律並無禁止。
但應注意的是,既然您以「自己」名義簽約,將來不論公司(商號)是否成立、公司(商號)股東或合夥人之後是否承認該契約,你都應自行承擔契約中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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