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朋友是網路賣家,遇到有客人傳商品瑕疵訊息,本來是說瓶身有微瑕疵,隔天又說蓋子也斷了,後來問是否有開封錄影,卻回答說[本來有開封錄影,發現商品無誤又刪了]請問這樣的講法不就打自己臉嗎?是不是就很明顯是自己用壞的,卻要賣家負責?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交付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商品是否有瑕疵應視瓶身有微瑕疵和蓋子斷了是否減少商品的通常效用或價值。
如果商品確實有瑕疵,買家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必須由買家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買家需提出證據證明收到商品時即有瑕疵。依您所述,買家似乎無法證明商品開封時就有瑕疵,所以您無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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